生物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规范、强化我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出现污染危害,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
二、管理办法
1.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实验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2.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项工作。由实验员收集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并向学院申报,由专人将危险废物运输至临时存放点,统一称重保存。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管理。
3.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建立台帐。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直接向外排放。
4.根据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环保规章制
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实验室实验员为环境保护责任人。
5.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处置。
三、污染防治
1.禁止把危险废物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
2.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
3.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制度,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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